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双城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6日
双城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为了保障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正常运行,全面提高农村饮水工程管理水平和工程效益,保护农村居民饮水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15﹞306号)、《水利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坚决打赢农村饮水安全脱贫攻坚战的通知》(水农﹝2018﹞188号)、国家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及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水利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黑水规发﹝2018﹞3号)、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下发2018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计划的通知》(黑水发﹝2018﹞20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为国家投资、地方配套资金共同建设,包括水源井、供水井房(水厂)、公共输水管网及相关附属设施,自交付之日起千人以上集中供水厂产权和管理权归乡镇、街道负责,千人以下集中供水厂产权归村委会负责。
第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主体部门是工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长、街道主任是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各村民委员会是经营管理单位,村委会主任具体负责经营管理,安排专人负责井房的运行管理维护工作,及时解决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三条区水务局作为区水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全面统筹、监督协调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制定并监督执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规定,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技术指导,组织工程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年度维修整改计划,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办公室主任由主管局长担任,成立专业科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保护范围内饮水水源进行环境监测,做好水源地污染防治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督、查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违法行为;供电部门负责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提供供电服务,落实优惠政策,当供电设施发生故障时应积极组织抢修;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落实土地政策;税务部门负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审计部门负责对水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供水工程设施及故意投毒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章运行经费的筹集和管理
第五条区财政负责将区级农村饮水安全运管机构基本运行经费纳入预算。
第六条由乡镇、街道组织村委会根据实际供水费用测算,经民主讨论合理确定水费价格,并报请物价主管部门审定。费用构成包括电费、正常维修养护费、冬季取暖费、管理人员工资等费用。
第七条水费收缴的标准要公开,农村饮水工程都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结合本村(屯)社会经济状况和群众生活条件因地制宜,通过“一事一议”合理确定供水价格,切实做到百姓“用得起、交得起、收得齐”,确保工程持续利用,收支账目完备,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农村供水井房的管理
第八条乡镇、街道应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机构,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主管领导每月至少走访一次本辖区供水井房,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九条村委会要成立供水管理小组,一般由3—5人组成。小组成员由村委会推举、村民认可的办法产生,并选一名责任心强、懂管理、会操作、符合管理条件的人专门负责日常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章水源地及水质管理
第十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受益乡镇(街道)、村工程管理人员,要加强对供水水源的管理和保护。区水务、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指导,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申报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并划定水源地保护范围,设立警示标志,依法加强对水源地的保护,禁止在保护范围内开采地下水、开矿、挖土等破坏水源的行为,防止发生任何有可能污染该水域水质的活动。供水人口千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依据批复文件执行,供水人口千人以下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依据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10﹞132号)执行。
(一)采用地下水水源的工程,在水源周围50米范围,不得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等污染源。
(二)供水工程的沉淀地、蓄水池、泵站及其它供水工程外围30米范围内,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准堆放垃圾、粪便、有害物质;不得修建污水渠道,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
(三)井房、泵房、水处理工作间、管理站房内禁止堆放杂物、饲养家禽、家畜等。
(四)在保护范围内不得修建影响供水的其他建筑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动、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在保护范围内严禁建设永久性建筑等。
(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和蓄水池周围50米为水源区,30米以内为卫生保护区,已批复为水源地的按批复和划定保护区范围执行。水源和蓄水池要设立永久性栅栏并设立标志,植树、栽种花草,保持环境卫生、美观、安全。
第十一条管理人员要按规定保证农户供水时间,不得擅自停水、缩短供水时间和减少供水量。因特殊情况确需停水的,应当提前发出通知告知用水农户。
第十二条加强供水水质监测。区卫生健康部门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等定期进行常规水质检测,并向相关单位报告检验结果,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第五章井房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十三条井房管理人员必须持区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健康证上岗,并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如发现有传染病,应立即离岗。
第十四条井房管理人员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允许未成年人和年老体弱的人看管操作供水设备。
第十五条井房管理人员要接受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公室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没有接受培训的管理人不得上岗。
第十六条井房管理人员要认真填写运行管理日志,作好供水档案管理。供水设备必须由管理人本人操作,非管理人员禁止进入井房,违反本规定造成一切后果由管理人负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井房管理人员负责井房周围环境卫生监管,保持环境清洁,排查并上报水源污染隐患。
第六章工程设备运行的管理
第十八条认真养护过滤、供水设施,水源井、储水箱、过滤器必须安全封闭运行,过滤装置定期反冲洗,按时更换滤料,储水箱要及时清洗,保证水箱安全卫生。
第十九条对运行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做出处理。机电设备每月应保养一次,经常检查设备运行状况,记录仪表读数,观察机组的振动和噪声,发现异常,应及时排查处理。管网出现故障的,要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
第二十条连续停水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周。超过一周的,运行单位要及时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要及时向区安全饮水管理办公室说明情况,并承诺恢复供水时间。对报告不及时、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区政府将逐级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各村委会要科学制定运行和用水管理制度。发现私拉乱接输水管道及违规操作的,要按规定由村供水管理小组负责处理。严重违规或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双城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