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首页 >政务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 >区县(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双城区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1846438/2017-00283
发布机构 双城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7-09-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哈双政规〔2017〕35号
  • 双城区人民政府网站
  • 发布日期: 2017- 09- 22
  • 浏览次数:
  • 字号:[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双城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2日


双城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和工作程序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区政府法律顾问是指为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包括专职政府法律顾问和兼职政府法律顾问。

专职政府法律顾问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法制办)人员担任,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由从事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务等法律专业领域并有较高社会知名度的专家、律师担任。

第四条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由区法制办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拟聘人选,可通过招标、选聘等形式,组建法律顾问队伍,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第五条本规定由区法制办组织实施,并负责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工作,组织处理区政府法律事务,指导、监督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和区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律顾问服务工作。

区法制办具体承办区政府法律顾问事务,负责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解聘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专家库(以下简称法律专家库)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区政府设置首席政府法律顾问,对区政府负责。首席政府法律顾问由区法制办主要负责人担任,代表区法制办向区政府提供法律建议。

第七条区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的建立以市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或通过招标、选聘的法律界人士为基础,结合本区实际需要相应扩充法律专家和律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工作部门可以共享法律专家库资源。

第八条兼职政府法律顾问每届任期一年,根据考核情况决定是否予以续聘。

第九条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区政府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条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处理重大复杂法律事务的工作能力和经验,近五年内未受过纪律、行政等处分,未被依法追究过刑事责任。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法学教育、研究领域的专家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二)民商法、行政法、行政管理和其他实践领域的专家应当在其工作领域具有公认的专业影响力。

(三)律师应当具有8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在其执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四)愿意接受本规定的约束。

第十一条聘任兼职政府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应当签订法律顾问聘任合同。

进入法律专家库的专家和律师,根据聘任合同享有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和权利,履行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义务。

第十二条区政府可以聘任律师事务所等单位作为政府法律顾问单位,并委托其处理法律事务。

区法制办可以协商政府法律顾问单位安排业务骨干挂职于区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参与处理政府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处理区政府下列法律事务:

(一)对区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提供法律意见或专项法律论证。

(二)参与区政府重大招商引资、重大投资、采购、国有资产处置项目谈判等活动,参与草拟、审查以区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文本。

(三)受区政府委托对有一定影响的法律事务,进行法律论证或者参与协调处理。

(四)参与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咨询论证。

(五)参与重大、复杂、疑难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的研究、论证,并对涉及区政府的诉讼、仲裁、复议案件,根据指派予以代理。

(六)根据区领导工作需要,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参与区领导信访接待答疑、调解工作,处理、调查重大、疑难、遗留信访案件。

(七)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四条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处理区政府所属部门下列重大法律事务:

(一)审查以区政府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对外签订的重要合同文本。

(二)配合区政府部门协调处理群体性事件。

(三)为区政府部门重大招商引资、重大投资、采购、国有资产处置等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或者参与谈判工作。

(四)其他需提请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研究处理的区政府部门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五条区政府法律事务由区法制办统一安排区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研究,出具法律意见。

第十六条区政府所属部门重大法律事务需要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处理的,应当向区法制办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提供的材料应当包括本部门领导班子或法制机构的初步审查处理意见。

区法制办审查后确认属于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范围的,统一安排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处理。

第十七条区法制办安排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处理法律事务,应当统筹考虑专业特长,合理、均衡安排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提出法律意见。

(二)在处理法律事务时,获得必要的信息资料。

(三)获得适当的报酬。

(四)开展法律顾问工作必需的其他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审慎、及时地履行职责,提出法律顾问意见或者建议,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确保按时完成指定法律事务。

(二)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三)不得泄露获悉的行政机关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四)未经授权,不得对外披露法律顾问事项讨论内容、咨询意见,争议的焦点等有关情况。

(五)不得利用法律顾问工作所掌握的信息,协助行政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提出异议。

(六)不得利用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七)不得以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名义招揽或者开展相关业务。

(八)不得以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非行政机关交办的事务或者对有关单位和当事人施加影响。

(九)其他损害区政府权益或者不符合兼职政府法律顾问身份的行为。

第二十条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处理法律事务,一般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负责。

法律意见书应当引据法条,阐述法理,说理详实,意见明确。

兼职政府法律顾问提交的法律意见,需经区法制办以讨论等方式形成最终意见,并由区法制办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方可上报区政府;存在争议的,由区法制办重新组织研究论证。

第二十一条兼职政府法律顾问与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兼职政府法律顾问提出回避申请的,由区法制办决定是否回避。

第二十二条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处理法律事务,应当如实建立工作档案,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区法制办提出意见、建议,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区法制办报送当年工作总结。

区法制办对兼职政府法律顾问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认真研究整理向区政府报告,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兼职政府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法制办取消兼职政府法律顾问资格,解除聘任: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被撤销、吊销律师执业资格、专业资格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五)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参加法律顾问工作会议,两次以上不接受法律事务工作或者不按期提交书面法律意见的。

(六)不亲自研究法律事务,擅自委托他人代替履行职责,影响工作的。

(七)经考核,其工作能力不胜任工作的。

(八)其他不宜继续承担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情形。

律师履行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职责过程中违反律师法等相关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区法制办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建议。

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可以申请辞去法律顾问,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区法制办提出。

第二十四条实行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年度考核制度,区法制办负责对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法律专家库定期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相关部门聘用兼职政府法律顾问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服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向区法制办书面反馈服务评定意见。

第二十六条兼职政府法律顾问为相关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的,由接受服务的部门支付报酬。

专职政府法律顾问承担本部门以外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由接受服务单位支付报酬。

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参照本规定制定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本部门法律顾问制度。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 双城区人民政府)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