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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846438/2016-00015
发布机构 双城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6-09-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哈双政综〔2016〕36号
  • 双城区人民政府网站
  • 发布日期: 2016- 09-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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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

经哈尔滨市双城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现将《哈尔滨市双城区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政府

2016年9月7日


哈尔滨市双城区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关于印发《关于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实施意见》黑建发〔2016〕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以下简称“棚改”),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棚户区改造相关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应遵循积极稳妥、有序实施、注重实效、公开择优、以事定费的原则,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四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指区政府批准同意的行政机关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依法在工商管理登记成立的国有企业。

第六条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3.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7.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要求,由购买主体结合购买棚改服务的需求确定。

第八条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棚改年度建设计划,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确保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顺利推进。


第三章购买内容及指导目录


第九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范围,严格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和经营性基础设施。

第十条区财政局负责将棚改服务列入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适时进行调整;并将棚改服务资金纳入区级预算。购买主体负责根据指导目录确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


第四章购买方式及程序


第十一条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第十二条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第十三条与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事前审批。

第十四条确定棚户区购买棚改服务的规模总量,按照区财政局要求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经审核同意后报市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购买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内容、规模、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材料等信息。

第十五条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棚改购买服务合同,并可根据服务项目的需求,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形式。

第十六条购买主体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购买棚改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并根据实际需求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

第十七条承接主体应当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转包行为。

第十八条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依据现行财政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第五章预算及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区政府将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向提供棚改服务的承接主体支付。

第二十条购买主体应当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专业咨询评估机构和专家优势,结合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安排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所需支出。

第二十一条购买主体应当按财政部门统一要求填报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表,并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项目同时反映在政府采购预算中,与部门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二条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对购买主体填报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项目表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结合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的购买棚改服务项目表,随部门预算批复一并下达给相关购买主体。购买主体应当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购买服务项目表,组织实施购买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他有关资料信息,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务规定,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第六章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监督、审计,确保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购买主体应当加强棚改项目标准体系建设,科学设定服务需求和目标要求,建立服务项目定价体系和质量标准体系,合理编制规范性服务标准文本。

第二十八条购买主体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全过程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第二十九条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以及预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公开财政预算及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 双城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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