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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846438/2016-00034
发布机构 双城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6-06-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哈双政综〔2016〕24号
  • 双城区人民政府网站
  • 发布日期: 2016- 06-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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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哈尔滨市双城区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9日


哈尔滨市双城区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


我区的大气污染主要是冬季以煤烟型污染为主的大气低空污染,2015年全区空气质量达到和好于二级标准的天数有327天,相比去年没有变化。全年空气质量属于优秀的有172天,属于良好的有155天,属于较轻污染的有4天,属于重度污染的天气有34天,首要污染物为PM10(10微米以下的颗粒物)。

为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本着科学治霾、精准治污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哈尔滨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和哈尔滨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要求,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环境问题,采取最严格的措施,最严格的责任追究,对涉及侵害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行为,动则即咎,寸步不让,重点确保燃煤锅炉淘汰、燃煤质量管控、燃煤消费总量控制等7个方面的工作取得实效,实现全区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改善。

二、工作目标

到2018年,全区环境空气质量相比2015年大幅改善,重污染天数大幅度减少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在2015年92微克/立方米的基础上降低25%,即达到69微克/立方米左右,3年分别完成目标的30%、60%、100%;重污染天数在2015年34天的基础上减少50%,即减少17天左右。

(一)优化热源建设,淘汰燃煤锅炉

到2017年年底全部淘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含建成区、经济技术开发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

1.加快热源建设和淘汰燃煤取暖锅炉。2016年完成国发电厂3台75吨/小时循环硫化床锅炉,2台1.2万千瓦发电机组项目建设,2016年年底前新增供热能力500万平方米。(区房产住宅局牵头,区工信局、发改局、住建局、环保局、经开区配合。)

2.逐步淘汰经开区分散式燃煤锅炉。周家工业园区在2017年要完成集中供热和供气工程建设并投入使用;2016年续建新兴工业园区烨远热力公司2台40吨燃煤供热锅炉,并于2017年完成1台35吨蒸汽锅炉扩建工程,2017年年底依法拆除经开区含(周家工业园区、新兴工业园区)内分散取暖锅炉和生产锅炉。(区工信局牵头,区发改局、房产住宅局、经开区配合。)

3.2016年年底前,淘汰建成区内现有10蒸吨及以下燃煤取暖锅炉的50%;2017年年底全部淘汰。(区房产住宅局牵头,区发改局、环保局、住建局配合。)

(二)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控制燃煤消费总量

1.控制燃煤消费总量。实施燃煤总量控制制度,制定城市燃煤消费总量和煤质种类结构控制方案,逐步降低燃煤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到2017年年底,燃煤消费降至65%以下,力争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区发改局牵头,区工信局、市场监管局、环保局、房产住宅局配合。)

每年新增天然气供应能力一千万立方米,为燃煤小锅炉“煤改气”提供燃气保障。(区住建局牵头,区发改局、工信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城管局、环保局、双城中庆燃气公司配合。)

2.工业生产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建城区内(含经开区老区)工业企业46台10蒸吨及以下燃煤生产锅炉改用清洁能源或并入供热热网,到2016年年底淘汰18台,2017年年底前全部淘汰。(区工信局牵头,区发改局、环保局、城管局、房产住宅局、公安交警大队配合。)

3.商业经营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建城区内商服业41台10蒸吨及以下燃煤生产锅炉改用清洁能源或并入集中供热热网,到2016年年底淘汰16台,2017年底前全部淘汰。(区环保局牵头,区发改局、住建局、城管局、房产住宅局、公安交警大队配合。)

4.推进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有针对性地进行供热改革,普遍实施分户供暖改造,推行温度调节和供热计量,逐步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区房产住宅局牵头,区发改局配合。)

新建小区必须实行分户供热、安装计量装置,老旧住房逐渐推进。所有新建民用建筑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按计划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区住建局牵头。)

(三)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

淘汰落后产能。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建设,建立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和设备。(区工信局牵头,区发改局配合。)

(四)建立煤炭监管机制,全过程监督燃煤质量

严格燃煤质量管控。严格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燃煤质量管理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厅字〔2015〕44号)及《哈尔滨燃煤管理条例》要求,监督燃煤加工、储运、销售和燃用企业严格执行燃煤质量标准,坚决杜绝质量不符合标准的燃煤进入我区市场。(区工信局牵头,区市场监管局、环保局配合。)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建城区、开发区)禁止销售和燃用原(散)煤。(区市场监管局、环保局负责。)

(五)严格燃煤锅炉准入,严控污染物排放

1.严格燃煤锅炉环境准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新、改、扩建低于35蒸吨/小时或29兆瓦的燃煤锅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外禁止新、改、扩建低于10蒸吨/小时或7兆瓦的燃煤锅炉。(区发改局、房产住宅局、环保局负责。)

2.实施燃煤锅炉烟气自动监控。2016年年底前,完成全区12台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安装烟气自动监控系统或分布式控制系统(DCS),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确保其稳定达标排放。(区环保局负责。)

3.实现水泥粉磨站污染物达标排放。水泥粉磨站采用高效除尘技术,控制生产、贮存、装卸、运输等各环节无组织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区环保局负责。)

(六)治理“移动源”、“有机源”

1.推广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辆。逐年提高公共交通新能源汽车比例,2017年更新绿色清洁能源燃料公交车46辆,到2018年更新绿色清洁燃料出租车200辆,使辖区内所有公交车及出租车全部燃用清洁能源。(区交通运输局负责。)

鼓励社会车辆改用清洁燃料。(区工信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安监局、住建局、公安交警大队负责。)

2.依法推进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2016年年底前,依法推进剩余3203辆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区公安交警大队牵头,区交通运输局、环保局、商务粮食局、财政局配合。)

3.严管机动车尾气排放。对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机构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进行严管严查。(区公安交警大队、环保局、市场监管局负责)

逐步扩大黄标车限行范围,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专项执法检查,对违规通行的黄标车和超标车辆进行处罚。(区公安交警大队牵头,区环保局配合。)

4.强化城市交通管理。推进交通基础设施网络建设,优化交通布局,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建设,推动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发展模式。加强枢纽场站的衔接,合理调配人流、物流及其运输方式,保障道路安全畅通,减少因道路拥堵加剧机动车排放污染。严格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制标准和准入制度,不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车辆,不得用于营运。(区交通运输局牵头,区住建局配合。)

5.加强油品监管,提升油品质量。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6.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严控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汽修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2016年10月底前,完成68家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加强对生产、输送和储存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泄漏的监测和监管。(区环保局负责。)

(七)综合整治城乡面源污染

1.加快棚户区改造。制定棚户区搬迁改造计划,通过实施棚户区改造,2016年力争搬迁居民77户,2017年搬迁居民110户。(区住建局负责。)

2.实施道路保洁。新增作业车辆30台,到2018年年底,春、夏、秋三季建城区道路机械化作业率及水冲洗作业率达到90%以上。(区城管局负责。)

3.严管“三堆”覆盖。依法查处大型煤堆、料堆场未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露天堆放的未建设防风抑尘设施,长期堆放的废弃物未采取覆绿、铺装、硬化等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区环保局负责。)

4.严控建筑工地扬尘。建筑施工现场要全封闭围挡,采取遮盖、洒水等措施控制堆放、装卸扬尘,依法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住建局负责。)

工地出入口要进行硬铺装,禁止运输车辆轮胎因未清洗干净污染道路。渣土、泥浆、建筑垃圾及砂石等散体材料要采用密闭车辆运输。(区城管局负责。)

5.严管露天烧烤、废弃物焚烧。划定露天烧烤区域,严格管控露天烧烤;推广环保型烧烤炉具;禁止焚烧园林弃物、清扫废弃物、建筑废弃物、沥青、塑料、垃圾等。(区城管局牵头,公安局、环保局、市场监管局配合。)

6.餐饮服务场所油烟达标排放。2016年年底,中型及以上餐饮服务场所实现餐饮油烟达标排放;2017年年底,全部餐饮服务场所实现餐饮油烟达标排放;依法查处餐饮服务场所未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区环保局负责。)

7.殡仪场所污染物达标排放。到2017年年底,所有火化机和祭祀焚烧炉达到《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801-2015)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中2016年完成总数量的40%。(区民政局负责。)

8.实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严格落实秸秆禁烧。推广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原料化、基料化、燃料化”的综合利用,2016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63%;2017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78%;2018年年底,完成玉米和水稻秸秆还田50万亩,累计建设青、黄贮窖40万立方米,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区农业局牵头,区发改局、市场监管局、环保局、财政局配合。)

9.推进氨排放控制。组织实施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化肥、农药减量施用试点;引导和鼓励农民使用有机肥料、生物肥料和生物农药,减少化肥使用过程中氨的排放。(区农业局负责。)

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推广畜禽粪便生物处理技术。(区畜牧兽医局负责。)

加强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监测,监督检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情况。(区环保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

1.将环境保护监管纳入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服务体系,强化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2.每季度召开一次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通报大气污染整治行动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部署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牵头部门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协调解决实际问题,每月按时报送大气污染整治行动重点工作推进情况。每月对推进情况进行通报。(区环保局牵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配合。)

(二)加大执法监管力度

1.开展“新大气法执法年”活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四查一限一禁”6个专项执法行动,即严厉查处烟尘、三堆、挥发性有机物、建成区烧原(散)煤和黄标车限行区域上路、野外露天焚烧秸秆等环境违法行为。(区环保局、公安交警大队、农业局负责。)

2.采取部门联合执法、区域交叉执法等方式,对检查中发现企业未按期达标排放等问题,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和有关专业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区环保局、公安局负责。)

3.对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环境违法问题和监管缺位、徇私枉法等行为,按规定移送监察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区环保局、监察局负责。)

(三)拓宽投融资渠道,完善激励机制

探索实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和运营管理市场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积极争取国家、省对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秸秆综合利用、拆并燃煤小锅炉等给予资金补助。对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项目、黄标车淘汰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将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建设及其运行、监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区财政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四)倡导全民参与,努力实现社会多元共治

1.全面实施《哈尔滨市环境教育办法》,创新媒体宣教模式,加大环境科普教育和环境信息发布频率,提倡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行动。鼓励公众通过微信公共平台、“12369”环保投诉电话等渠道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建立有奖举报长效机制。(区环保局牵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配合。)

2.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监督、引导作用,积极宣传各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决策部署、重要举措和阶段成果,主要新闻媒体要与执法人员同步检查、同步曝光、同步回访,监督企业违法行为整改到位。(区委宣传部牵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配合。)

(来源: 双城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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