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双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5日
哈尔滨市双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为稳步推进我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等六部门关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工作的指导意见》(黑政办发〔2015〕15号)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推进市级统筹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哈政办发〔2015〕1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哈尔滨市双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一、充分认识推进货币化安置的重要意义
推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有利于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推动棚户区改造工作;有利于满足棚户区居民多元化需求;优化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有利于减少过渡安置时间,有效缩短安置周期,加快安置进度;有利于消化市场库存商品房,同时避免因安置房大量建设引起的商品房市场和租赁市场价格震荡,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持续发展。
二、货币化安置的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坚持政府主导棚户区改造安置工作,明确实施主体和责任部门,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要求,统一落实改造资金,统一组织货币化安置。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合理引导被征收人通过市场购买商品住房进行安置,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二)居民自愿。货币化安置工作应当充分尊重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的回迁安置意愿。征收补偿货币化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三)公开透明。征收工作要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履行公开、公示程序,保证征收改造过程政策公开、房源公开、价格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确保货币化安置工作透明、公正。
(四)竞争择优。搭建房源展供服务平台,鼓励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参与,并明确提供房源在户型条件、购买时限、交房时间等方面的要求,扩大被征收人的选择范围。
三、货币化安置的主要方式
(一)政府给予货币补偿的方式。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区政府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二)政府组织被征收人自主购买商品房的方式。政府对签订货币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发放产权调换(购房券),政府搭建房源展供服务平台,鼓励具备相应资质的开发企业将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在平台上统一登记,实施房源统一归集、统一管理,引导被征收人持产权调换(购房券)自主选择商品住宅,满足个性化住房需求。
四、货币化安置的房屋来源
(一)棚改货币化安置房屋应符合的条件:一是满足居民安置意愿;二是满足国家和省、市现行征收补偿政策要求;三是房屋工程质量合格;四是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五是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基础设施完备,周边配套齐全;六是无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
(二)列入政府改造计划,正在建设的用于棚改安置的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也可以作为棚改货币化安置房源。
(三)探索、尝试归集市场上二手住房、商服、仓储及公建房屋。
五、供房单位的资格条件
(一)提供房源的供房单位应符合的条件:一是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二是依法取得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三是在近5年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无重大法律纠纷。
(二)对供房单位未能按协议约定提供安置房源,造成重大不良后果的,供房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被征收人赔偿。
六、货币化安置的具体工作
(一)区征收办负责棚改项目货币化安置服务工作,建立棚改货币化安置房源数据库,随时监控各项目房源信息、价格信息,组织搭建房源展供服务平台,供被征收人选择购买,并组织相关部门提供交易手续、住房信贷集中办理等服务。
(二)双城区城投公司负责货币化安置资金的筹集工作。
(三)区征收办负责组织被征收人落实货币化安置工作。
七、货币化安置相关政策规定
(一)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后,区征收办对被征收人发放产权调换(购房券)。被征收人在政府搭建的服务平台上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被征收人持产权调换(购房券)购买商品住房,直接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备案合同,同时,享受打折优惠;产权调换(购房券)作为购房优惠凭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出让、倒卖。私自出让、倒卖者产权调换(购房券)作废,产权调换(购房券)使用期限为6个月,逾期失效。
(二)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屋后,与供房单位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涉及房屋质量、交房时限、后续产权办理等相关权利义务,由供房单位及购房人双方依据购房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被征收人选择自主购买商品住房安置的,征收办按照6个月计发临时安置补偿款。超过6个月仍未购房的,不再计发临时安置补偿款。
(四)被征收人除被征收房屋外无其他住房的,其使用货币补偿款购买的商品住房,享受首套房相关信贷政策,并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八、其他事宜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补偿政策和标准进行补偿安置工作;本办法适用于双城区采用货币化安置方法的棚改项目。
(二)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