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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846438/2016-00039
发布机构 双城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6-11-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哈双政办发〔2016〕6号
  • 双城区人民政府网站
  • 发布日期: 2016- 11-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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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双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8日


哈尔滨市双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提高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和应对能力,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哈尔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双城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哈尔滨市双城区行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

(三)工作原则

本预案坚持以人为本与预防为主、属地管理与统一领导、加强预警与提前响应、部门联动与社会参与的原则,有效保障公众健康,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重污染天气能力。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一)应急指挥部

区政府成立双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由区长任总指挥,各相关副区长任副总指挥。指挥部成员由区政府办公室(应急办)、区环保局、区农业局、区安监局、区气象局、区住建局、区工信局、区卫计局、区公安局(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区城管局、区房产住宅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广播电视台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组成。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督查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主任由区环保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环保局各副局长兼任;督查组由区监察局、区安监局、区环保局组成,组长由区监察局局长兼任,成员由区监察局、区安监局、区环保局及有关委办局抽调专人组成。

1.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和响应工作,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实行统一领导和指挥。

2.总指挥职责:负责批准发布、降级一级预警和升级二级预警,现场指挥Ⅰ级应急响应,向上级汇报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情况。

3.副总指挥职责: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副总指挥负责批准发布、降级三级、二级预警和升级四级、三级预警,现场指挥Ⅲ级、Ⅱ级应急响应,向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汇报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其他副总指挥负责组织分管成员单位根据预警等级落实有关应急响应措施。

(二)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实施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负责预警通知报批工作。四级预警的发布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同时向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报告;三级、二级预警的发布、降级和四级、三级预警的升级报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副总指挥批准,同时向总指挥和其他副总指挥报告;一级预警的发布、降级和二级预警的升级报总指挥或总指挥授权的副总指挥批准;三级、二级、一级预警的解除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

3.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通知各部门启动预案并汇总、整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向应急指挥部领导汇报。

4.根据预警通知和督查组汇总内容,组织新闻部门及相关媒体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纸、公益显示屏等方式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和跟踪报道。

(三)应急指挥部督查组

负责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反馈。

(四)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各成员单位(名单见附件)应依据本预案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应急执行方案,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区政府办公室(应急办):负责在预警信息批准后20分钟内向市政府应急主管部门报送预警信息;抽调人员参加督查组,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区环保局:承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与区气象局对环境空气质量预测信息进行会商研判;根据不同预警等级开展环境执法检查,监督重点工业企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监督工业企业对煤、渣、焦、沙石等各类物料堆放实施覆盖;会同区工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重点企业实行驻厂监察;会同区公安交警大队路检尾气不达标车辆。

区安监局:负责按照不同预警等级,监督管理重点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会同区监察局、区环保局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各成员单位履职情况进行督查。

区气象局:负责向公众发布气象预报和城市雾霾天气预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修正;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与区环保局共同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和会商研判工作,联合提供预测预警信息。

区工信局:负责建立重污染天气梯次限产、停产重点单位名录,明确应急响应优先次序、限产比例和停产启动条件,与相关单位签订应急响应责任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布。预警期间,按照应急响应要求,组织重点工业企业实施梯次限产、停产,实施驻厂监察;监督重点工业企业制定、启动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区住建局(区房产住宅局):负责按照不同预警等级落实扬尘污染防控措施,督促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土石方施工工地减少或停止土石方开挖,建筑工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工地上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理和执法检查。按照不同预警等级,监督供暖单位错时错峰起炉,实行24小时低温供暖。区房产住宅局负责协助工信委建立重污染天气梯次限产、停产重点单位名录;预警期间,按照应急响应要求,组织重点供暖企业实施梯次限产;监督重点供暖企业制定、启动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不同预警等级,监督供暖单位错时错峰起炉,实行24小时低温供暖。

区农业局:负责组织实施秸秆禁烧。

区卫计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导致的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与救治工作,组织开展大气污染导致的疾病预防知识宣传,科学指导公众提高防护能力。

区公安局(区公安交警大队):负责发布特殊时期(春节、大型活动等)停止燃放烟花爆炸公告,并加强监督检查;同时,按照不同预警等级,区公安交警大队负责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实行区域限行,配合区环保局路检尾气不达标车辆。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按照不同预警等级,增加公共交通运力。

区城管局:负责按照不同预警等级,延长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压尘作业时间、频次;监督禁止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违规露天燃烧,禁止明火烧烤和沥青熔化作业。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按照不同预警等级,对重点排污企业煤炭质量管理情况进行驻厂检查,检查企业所使用商品煤的灰分、硫分及其他指标是否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及《黑龙江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加强棚户区民用散煤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煤炭,鼓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灰和洁净型煤,推广节能环保型炉灶。同时,按照不同预警等级,配合区环保局、区工信委对重点监控企业进行驻厂监察。

区教育局:负责按照不同预警等级,落实中小学校、幼儿园应急响应措施。

区财政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经费保障。

区广播电视台:负责配合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信息发布,新闻宣传,做好报告和舆论引导、监督工作。

区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履职情况,对应对不力的负责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三、监测与预警

(一)空气质量监测与预报

区环保局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开展环境空气质量日常24小时自动监测和手工监测工作,加强数据质量管理和仪器进行维护,保证全区空气质量国控监测点监测数据的客观准确。区气象局每日按国家技术规范开展全区气象监测与预报工作。

(二)预警分级

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的分级方法,空气质量指数在200以上为空气重污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依据环境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我区重污染天气划分4个预警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四级预警(蓝色预警)、三级预警(黄色预警)、二级预警(橙色预警)和一级预警(红色预警)。

1.四级预警(蓝色预警):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且将持续24小时(含)以上;

2.三级预警(黄色):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且将持续48小时(含)以上;

3.二级预警(橙色):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且将持续72小时(含)以上;

4.一级预警(红色):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300且将持续72小时(含)以上或AQI等于500且将持续24小时(含)以上。

(三)预警发布、升级、降级与解除

1.预警发布

红色、橙色预警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前24小时组织发布。

黄色、蓝色预警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前组织发布。

根据污染严重程度,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以提高1个预警级别发布预警。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重污染天气预警审批程序发布预警后,应立即通知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预警等级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区政府应急办应当在接到预警信息批准通知后20分钟内,向市政府应急主管部门报送预警信息;区环保局同时向市环保局报送预警信息。

2.预警升级、降级和解除

预警期间,一旦未来环境空气质量不符合已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条件时,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按照预警升级、降级或解除审批程序向社会发布预警升级、降级或解除信息。四级(蓝色)预警不设降级和解除审批程序,空气质量好转时自动解除。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以根据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的数据分区域逐步解除或全部解除预警。

(四)预警信息要求

1.预警信息内容

主要包括:未来24小时、48小时、72小时城市气象条件变化趋势、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AQI指数范围、首要污染物、空气质量级别、预警等级等,因沙尘暴、臭氧、燃放烟花爆竹等导致的重污染天气应予以说明。当臭氧是首要污染物时,要同时计算次要污染物AQI指数,并按照次要污染物AQI指数进行预警级别划分。

2.预警信息宣传

(1)四级预警(蓝色预警)、三级预警(黄色预警)

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和微博客、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消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特别要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

(2)二级预警(橙色预警)、一级预警(红色预警)

在采取四级(蓝色)、三级(黄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应急值班人员24小时上岗、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控,对重污染天气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变化及时作出预测预报,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

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

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机场、车站、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

1.当大气污染程度为四级预警时,启动Ⅳ级响应

2.当大气污染程度为三级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3.当大气污染程度为二级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4.当大气污染程度为一级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二)响应程序

根据AQI预测结果发布预警时,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成员单位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设定的应急响应措施。

(三)指挥与协调

启动Ⅳ级响应时,现场负责人为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启动Ⅲ、Ⅱ级响应时,现场负责人为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副区长;启动Ⅰ级响应时,现场负责人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被授权的副总指挥。

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下,区环保局、区气象局应增加会商预报频次,跟踪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情况。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一要及时将有关会商预报信息和应急项措施的实施情况上报现场负责人,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依据;二要根据区环保局、区气象局报送的预测预报信息,按照《应急预案》设定的预警等级和预警批准程序,做好预警升级、降级和解除工作。

(四)响应措施

1.Ⅳ级响应

(1)健康防护和建议性控制措施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发布四级预警信息的同时,发布Ⅳ级响应健康防护和建议性控制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建议减少或暂停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建议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建议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建议公众特殊时期(如春节、大型活动等)限制和减少燃放烟花爆竹等。

(2)强制性控制措施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启动以下强制性控制措施,并于应急响应期间每日15时前,将措施实施情况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环保局监督重点工业企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稳定运行,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区环保局监督工业企业煤、渣、焦、沙石等各类物料堆放实施覆盖。

——区安监局监督管理重点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

——区住建局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减少土石方开挖规模,建筑工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1次工地上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冬季除外)。

——区城管局延长道路清扫保洁时间1小时,增加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1次;严格管控露天烧烤。

——环保、卫计、教育等部门分别按行业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区城管局监督禁止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违规露天焚烧,禁止明火烧烤和沥青熔化作业。

——区农业局监督禁止秸秆禁烧。

2.Ⅲ级响应

(1)健康防护和建议性控制措施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发布三级预警信息的同时,发布Ⅲ级响应健康防护和建议性控制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建议中小学、幼儿园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活动。

——建议暂停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建议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建议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建议公众特殊时期(如春节、大型活动等)限制和减少燃放烟花爆竹等。

(2)强制性控制措施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启动以下强制性控制措施,并于应急响应期间每日15时前,将措施实施情况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工信局按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梯次停产限产工业企业名单,监督各重点工业企业落实本预案预定的限产措施。

——区环保局监督重点工业企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稳定运行,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区环保局监督工业企业煤、渣、焦、沙石等各类物料堆放实施覆盖。

——区安监局监督管理重点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

——区住建局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停止土石方开挖、建筑拆除作业,对建筑工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2次工地上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冬季除外)。

——区城管局延长道路清扫保洁时间1小时,增加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1次;严格管控露天烧烤。

——区住建局(房产住宅局)监督供暖单位错时错峰起炉,实行24小时低温供暖。

——区交通运输局增加白天公交运力,并延长0.5小时夜间收车时间。

——环保、卫计、教育等部门分别按行业管理要求,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区城管局监督禁止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违规露天焚烧,禁止明火烧烤和沥青熔化作业。

——区农业局监督禁止秸秆禁烧。

3.Ⅱ级响应

(1)健康防护和建议性控制措施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发布二级预警信息的同时,发布Ⅱ级响应健康防护和建议性控制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户外活动可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建议暂停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建议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建议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建议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实行员工休假或弹性工作制。

(2)强制性控制措施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启动以下强制性控制措施,并于应急响应期间每日15时前,将措施实施情况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教育局通知中小学、幼儿园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

——区公安局(区交警大队)配合区环保局路检尾气不达标车辆。

——区工信局按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梯次停产限产工业企业名单,监督各重点工业企业落实本预案预定的限产或停产措施。

——区环保局监督重点工业企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稳定运行,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区环保局监督工业企业煤、渣、焦、沙石等各类物料堆放实施覆盖。

——区安监局监督管理重点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

——区住建局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停止土石方开挖、建筑拆除作业,建筑工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2次以上工地上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冬季除外)。

——区城管局延长道路清扫保洁时间2小时,每日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达到2次以上;严格管控露天烧烤。

——区公安局公告特殊时期(如春节、大型活动等)停止燃放烟花爆竹。

——区交通运输局增加白天公交运力,并延长2小时夜间收车时间。

——区环保局、区工信局、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对重点监控企业进行驻厂监察,重点检查企业煤质情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区住建局(房产住宅局)按照梯次停产限产工业企业名单,监督各重点取暖企业落实本预案预定的限产措施;监督供暖单位错时错峰起炉,实行24小时低温供暖。

——环保、卫计、教育等部门分别按行业要求,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

——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的医疗保障和应急值守工作。

——区城管局按照职责分工监督禁止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违规露天焚烧,禁止明火烧烤和沥青熔化作业。

——区农业局监督禁止秸秆禁烧。

4.Ⅰ级响应

(1)健康防护和建议性控制措施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发布一级预警信息的同时,发布Ⅰ级响应健康防护和建议性控制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停止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户外活动可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建议停止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建议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建议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建议企业单位根据情况实行员工休假或弹性工作制。

(2)强制性控制措施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启动以下强制性控制措施,并于应急响应期间每日15时前,将措施实施情况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教育局要求并通知幼儿园和学校停止组织户外活动、减少上学时间或者放假。

——区公安局(区交警大队)配合区环保局路检尾气不达标车辆。

——区工信局按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梯次停产限产工业企业名单,监督各重点工业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

——区环保局监督重点工业企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稳定运行,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区环保局监督工业企业煤、渣、焦、沙石等各类物料堆放实施覆盖。

——区安监局监督管理重点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

——区住建局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停止土石方开挖、建筑拆除作业,建筑工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2次以上工地上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冬季除外)。

——区城管局延长道路清扫保洁时间2小时,增加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2次;严格管控露天烧烤。

——区公安局公告特殊时期(如春节、大型活动等)停止燃放烟花爆竹。

——区交通运输局增加白天公交运力,早晨提前1小时发车,夜间延长2小时收车。

——区环保局、区工信局、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对重点监控企业进行驻厂监察,重点检查企业煤质情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区住建局(房产住宅局)按照梯次停产限产工业企业名单,监督各重点取暖企业落实本预案预定的限产措施;监督供暖单位错时错峰起炉,实行24小时低温供暖。

——环保、卫计、教育等部门分别按行业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

——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的医疗保障和应急值守工作。

——区城管局按照职责分工监督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违规露天焚烧;禁止烧烤和沥青熔化作业,并立即组织执法检查。

——各级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实行错峰上下班制度,上午9时上班,下午16时30分下班。

——区农业局监督禁止秸秆禁烧。

(五)信息公开

应急响应期间,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公开大气污染首要污染物、污染范围、可能持续时间、潜在危险程度、已采取措施、可能受影响区域、公众健康防护提示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有关信息。区环保局要向社会实时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区气象局要向社会及时公布气象条件变化情况。

(六)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区环保局、区气象局负责于当日9时和14时前,将未来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信息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应按照预案要求,自应急预警发布时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措施,并于每日9时和14时前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因生产安全、民生保障等特殊原因无法按时采取规定应急响应措施的企事业单位或部门,应于当日14时前书面报请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意。

举报受理部门要加强值班,24小时受理群众举报。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被举报的违规工地、企业、车辆等进行严厉处罚。

应急预警期间,应急指挥部督查组每日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的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未按要求采取措施的单位及责任人,督查组要予以通报、曝光,并报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七)应急终止

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可以终止响应措施。

预警解除后,区环保局和区气象局要继续跟踪会商预报。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于应急终止次日10时前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应急处理情况。

(八)应急总结

除Ⅳ级应急响应外,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终止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效果进行总结,对预警应急期间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污染源监测数据以及气象、经济、能源、生活等各方面数据资料进行统一汇总、梳理分析。

五、保障措施

(一)人力资源保障。区环保局负责环境应急监测和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人员保障,区气象局负责气象预测预报人员保障,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应急专家保障,区卫生局负责医护应急人员保障。

(二)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区环保局负责建立健全全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建立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与区气象局联合建立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平台。

(三)应急能力保障。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每年根据天气情况,报请总指挥批准后,组织一次预案演练,检验各成员单位临场组织指挥、队伍调动、应急处置等应急能力,并根据演练结果组织专家组对应急措施效果、应急程序响应情况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修改完善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根据演练评估报告,对演练暴露出来的问题予以改进,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开展应急人员教育和培训。

(四)通信与信息保障。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应急组织机构通讯录,与各成员单位之间利用办公电话、电子信箱和政府OA系统实现应急信息快速传输。区环保局和区气象局要建立信息共享网络,保证数据快速、及时传递。

(五)经费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资金由区政府通过预备费等渠道解决。日常运作保障资金,包括应急基础数据系统建设及运行、应急技术支持和演习等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部门预算。

(六)技术保障。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为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提供科学技术支持,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七)宣传保障。区政府办公室配合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知识,建立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公众参与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六、附则

(一)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天气。

本预案所称AQI指数(空气质量指数),是指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为全市所有国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AQI日均值数据。

(二)本预案由区环保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适时予以修订。


(来源: 双城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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