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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846438/2013-00041
发布机构 双城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3-12-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双政办发〔2013〕10号
  • 双城区人民政府网站
  • 发布日期: 2013- 12-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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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双城市林木采伐更新保证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七届二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双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6日

双城市林木采伐更新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国家林业局三北防护林更新造林管理方案》、《黑龙江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双城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及《双城市“十二五”期间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状考核办法》的总体目标,为加强我市森林资源管理和林业生态环境建设,保证森林资源持续健康发展,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确保我市到2020年森林面积和森林蓄积量实现“双增”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皆伐后林地使用权归村集体、股份合作、林农共有或个人所有的林木采伐申请,必须先缴纳造林更新保证金后,方可办理采伐许可证。

第三条采伐申请人即为该片采伐迹地造林业主的,由采伐申请人负责缴交造林保证金。

第四条采伐申请人不是该片采伐迹地造林业主的,在申请办理采伐证之前,需先确定该地块采伐后的造林更新责任人(即造林业主),由造林业主与当地林业站签订造林更新承诺书,并由造林业主负责缴纳造林保证金。未缴造林保证金的,林业部门不予办理采伐(皆伐)许可证。

第五条保证金缴纳标准:按申请办证皆伐面积,每平方米8元标准缴交。

第六条收取的造林保证金由市林业局设专户储存。

第七条收取的造林保证金票据由乡(镇)林业站保管,并签订更新造林协议。更新造林应在采伐的当年或次年春季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并在开具采伐证之日起30天内完成整地。过期将由乡(镇)林业站用造林保证金代为整地造林。

第八条检查验收由市林业局组织资源林政股、造林总站、生产股进行检查验收,按期完成更新造林的、且造林成活率达到85%以上的,返还保证金的60%;3年后经林业部门验收,保存率合格和抚育管理符合合同要求的,返还剩余保证金。

第九条未按要求时间和质量完成迹地更新造林及抚育的,林业主管部门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造林或抚育,所需费用直接从该地块的造林保证金中支付,保证金不足支付部份,可向造林更新责任人追偿;情节严重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造林更新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条凡是没有完成更新造林的林权主,停止一切采伐指标,直至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

第十一条造林技术要求及验收标准:执行黑龙江省地方标准《造林技术规程》。

第十二条幼林抚育技术要求及验收标准:

1.抚育方式:全面锄草或全面砍草。

2.抚育时间:春季抚育6月底前,秋季抚育10月底前。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 双城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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